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| 全台合法動物醫院
一、為推廣本市視覺藝術活動,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...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。
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
104年4月16日桃市文視字1040004815號令訂定
104年9月23日桃市文視字1040013813號令修正 108年10月1日桃市文影字1080017989號令修正 109年10月7日桃市文影字1090020705號令修正 110年3月24日桃市文影字1100005431號令修正
111年3月28日桃市文影字1110007095號令修正
一、為推廣本市視覺藝術活動,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:
(一)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。
(二)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。
(三)於本市之公、私立學校。
(四)非設籍於本市,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:
1. 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。
2. 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、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。
3. 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。
前項補助對象為弱勢者,優先補助。
三、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:
(一)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、推廣、教育、出版等相關活動。
(二)本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、推廣、相關調查、研究及保存。
(三)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、出版、交流活動。
四、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,其期間規定如下:
(一)第一期: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,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。
(二)第二期:當年度四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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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(110年3月24日修正) | 全台合法動物醫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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