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憲法訴訟法》三讀通過:憲法解釋法庭化與新制的兩大疑慮 ... | 全台合法動物醫院
2019年1月9日—標籤:憲法訴訟法,司法院,大法官,大法官會議,第四審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,憲法審查,憲法法庭,憲法解釋,憲法,具體審查.
文:蔡正皓律師(台大法研所畢、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)
2019.01.07案件更新:
根據司法院新聞稿[1],總統於2018年01月04日公布《憲法訴訟法》、大法庭制度(包含《法院組織法》、《行政法院組織法》)等三個法案。其中大法庭制度將於公布後6個月,即2019年07月04日開始施行;而《憲法訴訟法》則將於公布後3年即2022年01月04日開始施行。
司法院12月18日發布新聞稿[2],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法,將為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帶來新紀元。《憲法訴訟法》的前身,就是現行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。《憲法訴訟法》針對前述法規的諸多條文大舉更動,同時設定三年後施行,綜觀其條文,確實對現行釋憲制度有不少變動。究竟《憲法訴訟法》具體做了哪些變革,本文以下將稍作解析。
一言以蔽之:憲法解釋法庭化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法的核心精神,就是使得我國《憲法》的審查制度更趨向法庭化。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是採取「會議」模式進行憲法審查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大法官會議。然而,憲法審查作為國家司法權最高階層的行使,居然是用閉門會議方式進行,而不是用司法權最基本的法庭形式進行。在某程度上確實難以讓人信服。舉例來說,根據現行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第13條後段規定,只有在大法官覺得必要的時候,才會召開言詞辯論,讓當事人、利害關係人和相關政府機關到場說明。其餘大多數情況,當事人在提出釋憲聲請書之後,就只能搓著雙手、在家等公文,連大法官一面都見不到。
現行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共有35個條文,其中分成兩大塊:「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」和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」,其中前者才是目前大法官的主要任務,後者在台灣並沒有實際實踐。然而,如果我們仔細看現行法規定,對於解釋案件的規定,要不是很空泛(譬如第13條規定大法官可以調立法資料來參考),就是大法官內部規定(例如第15、16條規定,大法官會議多久開一次、由誰來當會議主席),跟大家想像中的「法官審案子」天差地遠。而在台灣幾乎沒有實踐實例的政黨解散案件,卻是以「憲法法庭」型態進行,而且有著與《民事訴訟法》、《刑事訴訟法》類似的程序規範,諸如聲請書和判決書的形式(第19、27條)、應經言辭辯論開庭審理(第21條)和大法官可以進行搜索扣押(第23條)等等。
而現在通過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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