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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2月18日—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簡稱大審法)從民國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超過25年,規範內容簡要,已經不敷實務運作,因此這次將大審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,全面 ...
2018/12/18 17:48(12/18 19:12 更新)
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,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,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,自公布後3年實施。(中央社檔案照片)
(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)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,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,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;正副總統彈劾案件設辯護人制度,採必要言詞辯論;本法自公布後3年實施。
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簡稱大審法)從民國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超過25年,規範內容簡要,已經不敷實務運作,因此這次將大審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,全面翻修進行制度性變革。
立法院會下午三讀條文規定,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,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、機關爭議案件、正副總統彈劾案件、政黨違憲解散案件、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等。
三讀條文規定,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,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。
三讀條文規定,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/3以上出席參與。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。經言詞辯論之案件,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之;必要時,得延長2個月。
三讀條文規定,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,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。但有妨害國家安全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,或造成個人生命、身體、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,得不予公開或播送。
攸關正副總統彈劾案,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須經全體立委1/2以上提議,全體立委2/3以上決議,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,不因被彈劾人卸任、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。但被彈劾人在判決宣誓前辭職、去職或死亡者,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。
三讀條文規定,案件之聲請,得於宣示判決前,經立法院全體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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